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知識點


【摘要】環球網校發布“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知識點”,2015年5月份已順利舉行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考生可于下半年開始復習初級會計職稱,目前有很多考生已經開始備考,在備考過程中教材是基礎,學好基礎知識很關鍵,將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知識點詳細介紹,現整理如下供初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經濟法基礎》,環球網校助你一臂之力!更多復習資料及試題請登陸環球網校初級會計職稱頻道查看
編輯推薦: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匯總( 二)
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
一、個人所得納稅申報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是代扣代繳;
二是自行納稅申報。
此外,一些地方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納稅人,對個別應稅所得項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二、個人所得納稅期限
1.代扣代繳期限。
扣繳義務人每月扣繳的稅款,應當在次月15日內繳人國庫。
2.自行申報納稅期限。
一般情況下,納稅人應在取得應納稅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所得并繳納稅款。
3.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期限。
三、個人所得納稅地點
1.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其申報地點一般應為收人來源地的主管稅務機關。
2.納稅人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的,可選擇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從境外取得所得的,應向其境內戶籍所在地或經營居住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扣繳義務人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納稅人要求變更申報納稅地點的,須經原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6.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納稅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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