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票據權利的概念和分類知識點


【摘要】環球網校初級會計職稱頻道發布“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票據權利的概念和分類知識點”,2015年5月份已順利舉行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考生可于下半年開始復習初級會計職稱,目前有很多考生已經開始備考,在備考過程中教材是基礎,學好基礎知識很關鍵,將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票據權利的概念和分類”知識點詳細介紹,現整理如下供初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經濟法基礎》,環球網校助你一臂之力!更多復習資料及試題請登陸環球網校初級會計職稱頻道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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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據權利的概念和分類
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第一次權利)和追索權(第二次權利)。
(1)付款請求權
是指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
(2)行使付款請求權的當事人可以是票據記載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
(3)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據記載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之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二、票據權利的取得
1.基本規定
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為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則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當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據權利,無償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樣的票據權利。
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詐等取得票據的,不享有票據權利,無償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據權利。
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據但未付對價或者對價不相當,該前手的權利應受其再前手權利的影響,無償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響。
2.取得票據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簽發的票據;
(2)依法接受背書轉讓的票據;
(3)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
3.取得票據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1)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
(2)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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