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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知識點:第三十章民事責任

更新時間:2020-09-28 15:03:28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62收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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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幫助考生備考2020初級經濟師考試,環球網校小編整理分享了“2020年初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知識點:第三十章民事責任”,以下提供了初級經濟師《經濟基礎》第三十章民法基礎知識第六節知識點,供大家備考學習。

編輯推薦:2020年初級經濟師《經濟基礎》章節考點匯總

六、民事責任

(一)概念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違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義務,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他人財產、人身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1.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

(2)民事行為違法

(3)損害事實與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4)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免責條件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二)違約責任(違反合同的責任)

1.概念

違反合同的責任也稱為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約可以分為履行期到來后的違約和預期違約。所謂預期違約,又稱為先期違約,預期違約包括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兩種。

2.違約責任的性質和歸責原則

違約責任原則上是違約方向守約方承擔的財產責任。

在違約責任的歸責問題上,現行《合同法》則采取以嚴格責任為原則,以過錯責任為補充的違約責任歸責原則。

3.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

(1)當事人有違反合同的行為

(2)違反合同的行為造成對方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3)違約行為和損失事實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因果關系。

4.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主要包括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和支付定金等。

注意: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免責事由

免責事由包括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主要是指不可抗力。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的免除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

(三)侵權的民事責任

1.一般侵權的民事責任

侵害財產所有權的民事責任: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侵害知識產權的民事責任: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侵害公民身體的民事責任: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侵害其他人格權的民事責任: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侵權賠償責任的范圍

(1)財產損害

包括誤工損失、醫藥治療費的賠償等。

(2)人身損害

侵害他人身體致使其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賠償生活補助費一般應補足到不低于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侵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實際扶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用,應當予以支持。

(3)精神損害

(4)其他相關規定

①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②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③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④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⑤當事人對造成損害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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