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知識點:第三十章代理


四、代理
(一)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二)代理的種類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三)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四)表見代理
所謂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為民事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構成表見代理須具備以下要件: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為一定行為;
(2)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3)相對人須善意且無過失。
(五)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六)代理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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