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知識點:第三十章民事主體
二、民事主體
(一)公民(自然人)
1.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一國國籍,并根據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這一自然狀態而作為民事主體的人。
公民是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
2.民事權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3.民事行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和資格。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種情況: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8 周歲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6 周歲以上不滿 18 周歲的公民,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并能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10 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精神病人如果對于比較復雜的事物或者比較重大的行為缺乏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并且不能預見其行為后果的,可以認定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無民事行為能力
不滿 10 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精神病人(包括癡呆癥人)如果沒有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不知其行為后果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4.監護
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法律制度。承擔監護職責的人為監護人。
5.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蹤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2)宣告死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滿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6.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7.個人合伙
(二)法人
1.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承擔的是有限責任。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了解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2.企業法人
(1)成立
(2)變更
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其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3)終止
企業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終止:依法被撤銷、解散,依法宣告破產,其他原因。
3.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4.聯營
(1)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法人條件的,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2)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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