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知識點:第二十八章法的效力


三、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含義
法的效力,即法的約束力。
(二)法的效力范圍
1.法的時間效力
(1)法的生效時間主要有三種: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該法律規定具體生效時間;規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條件時生效。
(2)法終止生效,即法被廢止。
(3)法的溯及力,也稱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
2.法的空間效力
是指法適用的地域范圍。一般來說,一國法律適用于該國主權范圍所及的全部領域,包括領土、領水及其底土和領空,根據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一國的法律也可以適用于本國駐外使館、在外船舶及飛機。
3.法對人的效力
在世界各國的法律實踐中先后采用過四種對人的效力的原則:
(1)屬人主義;
(2)屬地主義;
(3)保護主義,即以維護本國利益作為是否適用本國法律的依據;任何侵害了本國利益的人,不論其國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該國法律的追究。
(4)以屬地主義為主,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這是近代以來多數國家所采用的原則。我國也是如此。
我國法律對人的效力包括兩個方面:
(1)對中國公民的效力。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內一律適用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外的中國公民也應遵守中國法律并受中國法律保護。
(2)對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效力。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國領域內,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中國法律。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中國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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