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模擬題:簡答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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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違約損害賠償的特征。
答案要點:
違約損害賠償具有以下特征:(1)損害賠償是因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所產生的責任。雖然在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場合都有可能發生損害賠償責任,但是違約損害賠償與這些締約之際所生的損害賠償是根本不同的。違約損害賠償以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是債務人不履行其依合同所應當承擔的義務的法律后果,而締約過失損害賠償責任則是締約主體在合同關系尚末合法建立以前所承擔的責任,由于此時合同關系還沒有依法成立、合同債務尚末發生,因此該責任的適用不以合同債務的不履行為前提。(2)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僅具有補償性而不具有懲罰性。損害賠償的主要目的在于彌補或者填補債權人因違約行為所遭受的損失,因此具有補償性。損害賠償的這一特性是符合等價交換的交易原則的,因為任何民事主體一且造成他人財產損害,都必須以等量的財產予以補償,損害與補償之間具有等價性。不過,我國《合同法》也例外地承認損害賠償時懲罰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所確立的損害賠償屬于懲罰性損害賠償。所謂懲罰性損害賠償,是指由法院判令加害人支付給受害人的超過其財產損害范圍的一種金錢賠償。懲罰性賠償主要適用于侵權行為糾紛,其目的在于懲罰不法行為人,制止不法行為的發生,慰藉受害人心理上的痛苦。我國《合同法》的上述規定僅針對經營者銷售中的欺詐行為,旨在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懲罰性賠償在侵權行為法中有很大的適用空間,但在《合同法》中卻不宜過多地采用,因為這一方式不但不符合等價交換的原則,而且將會給合同當事人帶來極大的不確定的風險,不符合交易的要求。(3)損害賠償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當事人在訂約時可以在合同中預先約定一方當事人在違約時應向對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也可以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同時,當事人還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事先約定免責條款以限制或者免除未來可能要承擔的包括損害賠償責任在內的違約責任。這都使得損害賠償責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4)損害賠償以賠償當事人實際遭受的全部損失為原則。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以后,另一方當事人不僅可能會遭受現有財產的損失,而且也可能會遭受可得利益損失,對于這些損失,違約方當事人都應當賠償。只有賠償了守約方的全部損失,才能使守約方的利益處于猶如合同得到正常履行后的狀況,由此才能有效地督促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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