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自然人復習: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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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
(一)監護的概念
監護是指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監督和保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被監督、保護的人,稱為被監護人。
(二)監護的設立
(三)監護人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監護人的設定方式有兩種:
(一)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設定?
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設定包括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
所謂法定監護指監護人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而設置的監護。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應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沒有以上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所謂指定監護指沒有法定監護人,或者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監護人由有關部門或人民法院指定而設置的監護。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對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例如:南方某村公民甲12歲,父母雙亡,祖父母年過80歲,無兄姐,其他親屬中僅有堂叔愿意也有能力擔任其監護人,依法應取得( )同意。
A.甲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 B.人民法院
C.祖父母 D.甲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
[答案]D
(二) 精神病人監護人的設定
精神病人監護人的設定也包括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
根據《民法通則》第17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親屬;(5)與精神病人 關系密切、愿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沒有以上監護人的,應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17條的規定,對擔任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 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裁決。?
法律對于近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設有一定順序。對于未成年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一順序,兄姐為第二順序,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為第三順序。對于精神病人,其配 偶為第一順序,父母為第二順序,成年子女為第三順序,其他近親屬為第四順序,關系密切 的其他親屬、朋友為第五 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 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的數人。??
例如:張某婚后因夫妻關系不和患精神病,在對張某的監護問題上發生分歧,且互相推諉,在這種情況下應由( )擔任監護人。
A.張某的妻子 B.張某的父母 C.張某的兄弟 D.張某的叔叔
[答案]A本題涉及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問題。依民法通則第17條第1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親屬;(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本題中,張某的妻子、父母均為張某的法定監護人,張某的兄弟應屬其他近親屬的范疇,也為張某的法定監護人,張某的叔叔為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為張某的自愿監護人,在他們相互推諉的情況下,應由順序在先,且具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其監護人。故應由其妻子作為張某的監護人。
(四)監護人的職責
《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 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梢?,監護人的職責主要 有以下幾項:?
(一)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
監護人應當保護被監護人人身方面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被監護人的生命健康權、姓名權、 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監護人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可以合理利用 或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當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時,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有權代理被監護人請求人民法院給予保護,代為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例如:監護人只有在下列哪些情況下,才能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A.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 B.經法院判決認定
C.征得被監護人的同意 D.經被監護人所在單位批準
答案剖析:A。
(二)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教育被監護的未成年人,使他們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三)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四)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則》第1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被監護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例如:甲是未成年人,某日將乙咬傷,乙遂提起訴訟,甲父在此訴訟中的訴訟地位是
A.被告 B.共同被告 C.訴訟中第三人 D.法定代理人
答案剖析:D。
(五)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例如:某幼兒園一群幼兒圍爐烤火,老師李某擅自離開崗位與人聊天。幼兒甲玩耍中不慎灑水于爐上致使電爐短路漏電,幼兒乙觸電休克,經搶救脫離危險,共花費5000元,該損失
A.由幼兒園承擔,幼兒甲的監護人適當賠償
B.由幼兒甲的監護人,同時責令李某適當賠償
C.由幼兒甲的監護人承擔,同時責令幼兒園適當賠償
D.由李某與幼兒園共同承擔
[答案]C
再如:某甲出差將6歲兒子某乙托鄰居某丙照看。一日,某乙將隔壁小孩打傷,醫藥費近千元。這一損失應由
A.某丙承擔,可責令某甲適當賠償
B.某甲承擔,若某丙有過錯,某丙負連帶責任
C.某甲承擔,若某甲無力承擔,由某丙承擔
D.某丙承擔,某甲負連帶責任
[答案]B本題涉及監護職責的委托問題。依《民通意見》第22條,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如果因監護人管教不嚴,致使被監護人實施不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失的,由監護人承擔 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職責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監護人在承擔賠償責任時,應首先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以自己的財產適當承擔。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在幼兒園、學校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 成傷害的,幼兒園、學校、精神病院有過錯的,應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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