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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講義物權輔導:第三章

更新時間:2012-12-17 10:56:5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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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講義物權輔導第三章:他物權

  第三章 他物權

  一。他物權的概念

  他物權,是指在他人所有物上設定的物權,包括自物權以外的任何物權。

  他物權從所有權派生出來,形成獨立的財產權。他物權由非所有人享有,所有人并不因為他人享有他物權而喪失所有權。

  二。他物權的特征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1.他物權的權利主體是非所有人;

  2.他物權的客體是他人所有的物;

  3.他物權是限制物權。

  三。用益物權

  1.用益物權的概念

  對他人所有的物使用、收益的權利,是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他物權。他物權以使用、收益為權利的內容。

  2.用益物權的特征

  (1)用益物權屬于他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因此,用益物權的存在以他人對該物享有所有權為前提。如果所有人行使使用、收益的權利,是行使所有權;行使用益物權的一定是非所有人。

  (2)用益物權是限制物權。用益物權只對他人所有的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一般不享有處分的權利,除非法律有特殊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例如:國有企業法人,擁有對國有資產的經營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有處分權。

  (3)用益物權是以物的使用價值為實現基礎的實體支配權。設置用益物權的目的在于獲取物的使用價值。因此,用益物權的標的必須具有使用價值。

  (4)用益物權大多是一種主權利。用益物權中,除去地役權外本身可以獨立存在,不從屬于其他權利。

  3.用益物權的種類

  (一)國有企業經營權

  1.國有企業經營權的概念

  國有企業經營權,即國有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國有企業經營權的特點

  (1)國有企業經營權依國家授權而發生;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2)國有企業經營權的主體是國有企業;

  (3)國有企業經營權的客體是國有企業的全部資產;

  (4)國有企業是一種新型的他物權;

  3.國有企業經營權的內容

  國有企業經營權的內容,是指經營權所包含的權能,即國有企業在法律和國家指令性計劃的范圍內,享有對國家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處分權。

  (二)農村承包經營權

  1.承包經營權的概念

  承包經營權,是指公民或集體對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資源,依據承包合同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2.承包經營權的特征

  (1)承包經營權發生的依據是承包經營合同;

  (2)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是從事農業生產的集體或公民;

  (3)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土地等自然資源;

  (4)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

  (5)承包經營權有一定的期限。

  (三)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

  1.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概念

  民事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國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2.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特征

  (1)從國有土地所有權中派生出來;

  (2)由專門法律設定的他物權;

  (3)是具有排他性的他物權。

  3.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

  (1)出讓和轉讓

  出讓:國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出讓金的行為。

  出讓的標的必須是國有土地,集體土地所有者不得自行出讓集體所有的土地;

  出讓方式為:協議、招標、拍賣;

  出讓期限:商業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

  轉讓: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

  轉讓方式:出售、交換、贈與

  轉讓價格:協議

  轉讓期限:自出讓之日起連續計算。

  (2)劃撥:國家無償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撥付給使用人,依據行政行為而使使用人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4.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的主要義務

  (1)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2)合理、及時、充分使用土地;

  (3)交納相關費用。

  (四)宅基地使用權

  1.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權,指公民個人在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并使用居住的一種他物權。

  2.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征

  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城鄉居民;

  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是政府批準劃撥給公民個人建造房屋的國有土地、集體所有的土地;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是建造、保有個人住宅和庭院而對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宅基地使用權按照批準程序取得,實行無償使用制。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

  (五)采礦權

  采礦權,是指一定范圍的單位或個人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取得的對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進行開采的權利。

  采礦權的特征是:

  由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派生出的他物權;

  依法定程序和條件才能取得采礦權;

  采礦權具有排他性。

  采礦權人必須承擔的義務:

  在規定的區域內行使采礦權;

  合理開采、綜合利用、交納稅費。

  四。擔保物權

  1.擔保物權的概念

  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上為債權人所設定的他物權。

  2.擔保物權的特征

  (1)具有物權性,屬于他物權;

  (2)具有價值性,屬于價值權;

  擔保物權以實現債權為目的,以標的物的價值和優先受償權為內容,追求的是物的交換價值而不是使用價值。

  (3)具有擔保性,屬于擔保權。

  為實現債權為目的而設立;

  設立于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物之上;

  債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3.擔保物權的種類

  (一)抵押權和質押權(質權)

  (3)抵押權與質權的設定

  抵押人、出質人必須具有抵押物、質物的處分權;

  抵押物必須是依法可以抵押的財產,質物必須是依法可以出質的財產或權利;

  被擔保債權的存在;

  有書面抵押、質押協議,依法移交質物給質權人占有;

  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4)抵押權與質權的效力

  ① 限制所有權的效力;

  ② 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③ 優先受償效力;

  ④ 從屬于債權的效力。

  (5)抵押權關系與質權關系的內容

  ①抵押人、出質人的權利義務:

  依據合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或提供方便條件;

  履行義務后收回質物;

  索回抵押物、質物余額;

  ②抵押權人、質權人的權利義務:

  變賣抵押物、質物;

  優先受償;

  返還抵押物、質物余額;

  妥善保管質押物;

  (二)留置權

  1.留置權的概念

  債權人因合同關系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并就該財產的價值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2.留置經的特征

  (1)留置權依法律規定而發生,抵押權、質押權依當事人約定而產生;

  (2)留置權的客體一般為動產,且為債權的標的;

  (3)留置權的成立和存續以占有留置物為要件;

  (4)留置權的實現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

  (5)留置權可以因為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

  (6)留置權沒有追及效力,一旦失去留置物的占有,就不能行使留置權;

  (7)作為擔保關系,一般僅適用于因保管、運輸、加工、承攬等合同關系而成立的債權。

  例如:服裝加工

  3.留置權的成立條件

  ① 債權人須基于合同占有留置物;

  ② 債務人所負債務須與該留置物有牽連關系;

  ③ 須債務已屆履行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4.留置權的效力

  ① 限制所有權的效力;

  ② 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③ 優先受償效力;

  ④ 從屬于債權的效力。

  5.留置權關系的內容

  ① 留置權人的權利

  標的物占有權;

  標的物孳息收取權;

  保管費用請求權。

  ② 留置權人的義務

  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

  催告義務;

  在留置權消滅后返還留置物的義務。

  五。占有

  (一)占有概述

  1.占有的概念

  人對物在事實上的管領、控制。

  2.占有的成立

  占有作為一種法律事實,其成立必須具備一定條件:

  (1)占有的主體只能是民事主體,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2)占有的客體以有體物為限,必須是特定物、法律允許占有的物;

  (3)事實上的占有,對物的支配是現實的。

  3.占有與占有權

  占有是一種事實,當這種事實為法律所保護就會產生權利。占有權就是以占有事實為基礎,對現實占有物的人,給予一定法律保護而享有的權利。

  (二)占有的分類

  1.有權占有和無權占有

  2.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

  3.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

  4.單獨占有與共同占有

  5.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

  依據無權占有人占有他人財產時主觀心理狀態為標準而作出的分類。

  善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自己的占有為無權占有,從而誤以為有權占有的占有。

  惡意占有:占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占有為無權占有的占有。

  (三)占有的效力

  1.權利推定

  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權利,推定為占有人適法的占有。

  沒有相反的證據可以推翻其占有的適法性時,即推定為其適法占有。

  2.即時取得(善意占有)

  動產占有人無權處分其占有的動產,但將該動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或設定他物權時,善意的受讓人自取得物的占有之時,即取得物的所有權或他物權。

  3.善意占有的條件

  (1)占有物必須為可依法流通的動產;

  (2)非法處分人的占有必須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

  (3)第三人因交易而從非法處分人處繼受取得占有;

  (4)第三人須善意取得占有

  4.即時取得的效力

  (1)善意第三人因其占有的目的而即時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或他物權;

  (2)自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權或他物權時起,原所有人喪失使用權,同時引起向無權處分人的返還不當得利權或賠償權。

  5.占有時效

  無權占有人在法定條件下占有他人之物,或行使他人的財產權利,持續地經過法定期間,即應依法取得該物的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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