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重點筆記第八章


第八章 物權概述
一、物權概念
物權:物上既有所有權又有擔保物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用益物權優先。用益物權之間不存在優先(用益物權以占有為前提條件),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一般典權優于抵押權)。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結論:他物權優于所有權。
先抵押后質押:若抵押登記,應當先實現抵押權(擔保法規定,已經登記的抵押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房屋、林木、汽車、土地使用權、機械設備));若抵押未登記(房屋、林木、汽車、土地使用權、機械設備之外),通說認為占有物權優于非占有物權(如甲借乙1千元,甲以牛做抵押,甲又向丙借1千元,甲將牛質押給丙,后甲2千元均不能還,此時牛歸誰?)。
先質押后抵押:如甲欠乙十萬,質押汽車,后甲與丙借十萬,將車辦抵押登記。若抵押登記,通說認為抵優先(抵為登記物權,公示效力更強);未登記,則為質押優先。
抵押與留置權、質押與留置權均為留置權優。
二、物權的效力
(一) 物權的優先效力(優先順序):
1.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
① 登記物權優于未登記物權;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② 先成立物權優于后成立物權(如同一物上設立數個抵押權,則先發生的抵押權優于后發生的抵押權;抵押權設立后再設地上權時,地上權因抵押權實行而消滅;但地上權設立后再設抵押權,地上權不因抵押權的實現而消滅);
③ 占有物權優于非占有物權;
④ 法定物權優于約定物權;
⑤ 他物權優于所有權(如限制物權優于所有權,地上權人較土地所有權人在設定的地上權范圍內優先使用土地)。
擔保物權的競合:
抵押權與質權:登記時抵押權優于質權,未登記質權優于抵押權;
抵押權與留置權:先設定抵押權后成立留置權時,留置權優于抵押權;先成立留置權后成立抵押權,留置物所有人抵押時,留置權優先,若留置權人抵押則抵押無效,此時若留置物所有人同意,抵押權則優于留置權;
留置權與質權:先成立留置權后成立質權,善意第三人的質權效力優于留置權;留置期間經留置物所有人同意設立質權,留置權因先設立優于質權,先成立質權時后成立留置權,留置權效力優于質權。
胡某向白某借款20萬元,借款協議中言明以胡某家傳宋版《金剛經》一部用作抵押。隨后,胡某又暗將此書以10萬元賣給傅某。關于此事的法律分析,正確的有:( )
A.胡某與傅某的買賣因違法而無效
B.白某與胡某的抵押條款有效
C.胡某與傅某的買賣因未征得白某同意而無效
D.白某有權就胡某賣書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參考答案]:AB[解析]:宋版圖書為貴重文物,屬于限制流通物,不得私下買賣。因此,買賣行為因違法而無效。選項A正確。雖然是限制流通物,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5條的規定,限制流通物可以設定擔保,只是在實現擔保權時,必須采用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另外由于標的物是普通動產,所以不需要辦理登記即可生效。故選項B正確。買賣已經設定抵押的標的物需要通知抵押權人,但不需要征得抵押權人的同意。選項C錯誤。根據《擔保法解釋》第67條的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即在這種情況下,白某無權行使抵押權。選項D錯誤。
2. 物權對于債權的優先效力
同一標的物上物權與債權并存時,物權有優于債權的效力(破產企業抵押廠房不能做為礦產財產用來清償債權)
① 同一標的物,既有物權又有債權,則物權優于債權,例外,買賣不破租賃;
② 債權人依破產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行使其債權時,作為債務人財產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權時,該物權優于一般債權人的債權。即:擔保物權人享有對債務人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別除權);破產時,非屬債務人所有之物,所有人有取回該物的權利(取回權)。
優先購買權的效力:(優先購買權僅限于賣出時,贈與不能)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 共有人 > 典權人 > 承租人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期限為3個月,同樣提前3月通知)
(二)物上請求權
物權的權利人在其權利的實現上遇有某種妨害時,物權人有權對于造成妨害其權利事由發生的人請求排除此等妨害。
物上請求權的行使:請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返還財產。
三、物權的類型
物權法定:種類、內容和原則是法定的。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物權種類
a.所有權: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獨占性地支配(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的財產的權利。
b.用益物權:對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圍內使用、收益的權利(地上權、地役權、典權)。
c.擔保物權:為擔保債的履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立的物權(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
c. 占有。
物權的分類
a.自物權和他物權(所有權以外的物權)
b.動產物權(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和不動產物權(不動產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典權、不動產抵押權),抵押權屬于兩者都可
c.主物權(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與從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d.所有權與限制物權
四、物權的變動
原則:公示原則(不動產以登記為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動產則以“交付”為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公信原則。
一定要看P89最底下的例子,搞清楚這兩個原則。
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擬制交付;
登記:適用于房屋、土地所有權、知識產權、汽車、輪船、重要精密儀器等。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登記為取得所有權原因)對于登記的要求有所不同,如甲父死亡,房屋所有權歸誰?此時未辦理房屋登記。即事件情況下不要求登記,此時登記是確認所有權。
房屋交易:
(一)城市:以辦理房屋登記為合同生效要件。
(二)農村:尚未實行房屋登記制度地區,以辦理完契稅手續或房屋實際交付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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