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師范大學2011年成人教育招生簡章


第一條 為保證北京師范大學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提高生源質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招生規定,結合北京師范大學成人高等教育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北京師范大學成人高等教育面向社會招收符合省(市)級成人高校招生辦公室規定條件的報考者。報考專升本的考生必須是已取得經教育部審定核準的國民教育系列高等學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頒發的專科畢業證書或專科以上層次畢業證書的人員。
第三條 北京師范大學成人高等教育有夜大學和函授兩種學習形式。夜大學全部是業余時間上課,部分專業是每周1-2個晚上,雙休日一天上課;部分專業全部利用雙休日上課。我校夜大學面向社會招生各專業均在校內設有上課地點。同時,專科“行政管理”專業在東城現代遠程教育中心設有教學點,專升本“行政管理”專業在首都聯合職工大學設有教學點,專升本“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在宣武紅旗業余大學設有教學點;函授以自學為主,每年寒暑假在當地函授站集中安排面授。
第四條 北京師范大學2011年計劃招生5200人,其中在北京計劃招生4750人。北京地區計劃招生專業如下:
夜大學專科:文物鑒定與修復、行政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工商企業管理、會計、電子商務、營養與食品衛生、烹飪與營養教育、教育學、心理學、計算機多媒體技術、汽車檢測與維修技術、計算機應用技術和應用電子技術。
夜大學高起本:漢語言文學、法學、博物館學、心理學、國際經濟與貿易、金融學、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和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夜大學專升本:漢語言文學、英語、食品科學與工程、數字媒體技術、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工商管理、會計學、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人力資源管理、心理學、行政管理、法學、科學教育、教育技術學、學前教育、小學教育和教育學。
函授專升本:教育學(昌平區面授)。
第五條 夜大學面向社會招生專升本和專科各專業學制均為兩年半,高起本各專業學制均為五年;函授專升本學制均為兩年半。
第六條 北京師范大學成人高等教育按照北京市教委審核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學費。
我校2010年夜大學每生每年學費標準為專科:理科2310元、文科2088元;專升本:理科2880元、文科2436元、英語3132元;高起本:理科2720元、文科2030元。專科和專升本按兩年半收取學費;高起本按五年收取學費。北京地區函授學生學費標準為2200元/年。
新生學費標準以北京市教委審批結果為準。
第七條 北京師范大學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秉承“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依照省(市)級成人高校招生辦公室確定的最低控制分數線擇優錄取。專升本英語專業在總分達到北京市最低控制分數線基礎上,按考生統考英語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其它專業按考生第一志愿和招生計劃,分專業按考生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2010年我校所有專業錄取分數線均與北京市劃定最低控制線一致,近幾年,達到北京市最低控制分數線的第一志愿考生除個別專業外,基本上都被錄取。
第八條 本校經調劑錄取后仍不足開班人數的專業,將予以停辦,學校在錄取前通知考生并將不開班專業報教育考試院成招辦備案,由考生選擇是否調劑到其他院校的其他專業,考生選擇完畢后由院校按考生要求協助處理。
第九條 我校面向北京市招收具有普通高職(專科)畢業學歷的退役士兵,以及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三支一扶”(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等項目服務期滿并考核合格的人員,按照教育部教學廳〔2009〕6號文件的要求,采取計劃單列、自愿報名、申請入學、審核錄取的辦法。
第十條 專升本考生報到時必須出具教育部審定核準的國民教育系列高等學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頒發的專科畢業證書或專科以上層次證書,否則不予注冊并將被取消入學資格。
新生入學后,北京師范大學將對已報到的新生進行全面復查,對其中不符合條件或弄虛作假、違紀舞弊者,無論何時發現,一經核實,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并報相關機構備案,由此產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第十一條 北京師范大學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由學校紀監委辦公室和省(市)級成人高校招生辦公室負責監督。
第十二條 北京師范大學地址:北京市海淀區新街口外大街19號,郵政編碼:100875。
北京師范大學位于海淀區北太平莊,在北二環與三環之間,是距市區較近的大學之一。乘坐22、16、300、302、331、345、398、618、626、635、645、620、88、609、939、967、特8、運通104等路公共汽車均可到達,從牡丹園地鐵站、積水潭地鐵站和大鐘寺城鐵站乘公共汽車僅需兩站便可到達,交通十分便利,為夜大學學生就近上學提供了良好的條件。
咨詢電話:58808167 58808165 58802713(24小時語音電話)
網址: www.sce.bnu.edu.cn
第十三條 本章程由北京師范大學繼續教育與教師培訓學院負責解釋。
北京師范大學
201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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