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青海省成人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工作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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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我省成人高等學校考試招生(以下簡稱成人高考)工作,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24 年全國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24〕5 號)及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中所稱成人高等學校,是指經教育部審定核準舉辦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開放大學、職工高等學校、職業技術學院、職業技術大學、管理干部學院、教育學院和普通高校成(繼)教院等(以下統稱成人高校)。在青招生成人高校應遵守青海省成人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工作相關規定開展招生工作。
第三條:成人高校招生實行全國統一考試。教育部確定考試時間、頒布考試大綱、統一命題、制定評分參考。招生類型分高中起點升本科(以下簡稱高起本)、高中起點升專科(以下簡稱高起專)和專科起點升本科(以下簡稱專升本)三種。在校學習形式分脫產、業余和函授三種,脫產最短學習時間為:高起本四年、高起專和專升本兩年,業余和函授最短學習時間為:高起本五年、高起專和專升本兩年半。
第四條:在教育部指導下,中共青海省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教育招生考試專項工作組負責成人高校考試招生工作。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負責日常工作,落實成人高考招生考試政策,規范招生行為,組織試卷印制、考試和評卷、公布成績、擬定分數線、錄取等工作。
第五條:各市、州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招生委員會)是本行政區域內組織成人高考考試實施、治理考試環境、整治考風考紀、維護考試安全的責任主體,負責處理考試期間發生的重大問題。成人高考以市州為考區,統籌設置和管理報名點、考點。
第六條: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規范考務管理、嚴格招生錄取管理,履行考生資格審查和組考工作職責,開展招生宣傳服務,著力構建科學、規范、嚴密的考試安全體系,切實保障考試招生機會公平、程序公開、結果公正。
第二章 招生學校和招生計劃
第七條:各成人高校應按教育部相關要求提前做好招生專業備案工作,在教育部公布的擬招生專業備案范圍內安排招生專業。加強對校外教學點(函授站)的管理和投入,規范教學管理,不斷提高校外教學點(函授站)管理與辦學水平。
第八條:成人高校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招生規定等制定本校招生計劃和招生章程,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成人高校招生章程必須如實反映本校的實際情況,內容應包括招生專業、學習形式、學制和年限、辦學地點、錄取原則、收費標準以及加試科目的時間、地點等。各成人高校應對招生章程的內容承擔責任,并負責處理遺留問題。
第十條:成人高校招生專業及其辦學形式須經教育部審核批準。成人高校舉辦函授教育,只能在已經按規定履行過校外教學點備案手續,并經教育部匯總公布的省(區、市)招生。省教育廳主管部門要加強校外教學點監管,嚴格按照教育部相關要求組織對現有校外教學點的全面規范。
第十一條:成人高校招生來源計劃實行網上編制和管理,招生來源計劃的編制、上報、分送、調整等工作按教育部有關要求在網上進行。所有成人高校必須在網上系統全口徑編制分省計劃(包括省屬高校在本省的分專業計劃);省教育廳規劃處、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等有關部門(單位)在網上管理所屬成人高校的招生計劃編制工作。
第十二條:成人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編制工作實行“先組織報名、后下達計劃”的辦法,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各成人高校編制在各地的招生專業目錄,目錄內容應包括招生專業、層次、學習形式、學制、外語語種、校外教學點、授課地點、收費標準等內容,經省教育廳審核、教育部復審通過后,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負責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報名;第二階段,省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單位)認真落實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歷繼續教育辦學基本要求(試行)》,綜合考慮成人高校辦學條件和能力、生源情況等,從嚴確定所屬成人高校招生規模,組織所屬成人高校編制各專業在各地招生計劃數,招生計劃數不得超過教育主管部門核定的招生計劃上限,且原則上不超過本校在生源地報名人數的 85%。上年度安排招生計劃完成率較低的專業,原則上本年度不予增加。在青各招生學校計劃數通過教育部計劃管理系統下達,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執行。
第十三條:各成人高校在編制計劃過程中要立足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著眼優化教育結構和提高教育質量,充分體現成人高等教育為在職從業人員服務、以業余學習為主的特點,嚴格控制全日制脫產學習的招生規模。
第十四條:醫學門類中的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藏醫學、蒙醫學、維吾爾醫學、針灸推拿學、預防醫學、麻醉學、醫學影像學和醫學檢驗等專業不得安排函授招生計劃;藝術類、外語類專業安排函授招生計劃須經教育部審核備案。
第十五條: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嚴格執行教育部匯總分送的分省招生計劃。未經教育部和省教育廳審核通過的、未向社會公布的學校及專業不得安排招生。
第三章報名
第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報名:(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二)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中等學校在校生以外的從業人員和社會其他人員。(三)身體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響所報專業學習。(四)報考高起本或高起專的考生應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普通高中、職業高中、中專、技工學校等)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力(初中畢業三年及以上并且具有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兩年及以上學習經歷)。報考專升本的考生必須是已取得經教育部審定核準的國民教育系列高等學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頒發的專科畢業證書、本科結業證書或以上證書的人員。(五)報考成人高校醫學門類專業的考生應具備以下條件:1.報考臨床醫學、口腔醫學、預防醫學、中醫學、藏醫學等臨床類專業的人員,應當取得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頒發的相應類別的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證書或取得國家認可的普通中專及以上相應專業學歷;或者取得縣級及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并具有中專學歷或中專水平證書。2.報考護理學專業的人員應當取得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頒發的護士執業證書。3.報考醫學門類其他專業的人員應當是從事衛生、醫藥行業工作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4.考生報考的專業原則上應與所從事的專業對口。
第十七條:考生應在戶籍或居住證(工作單位)所在地考區指定的報名點報名。選擇在居住證(工作單位)所在地報名考試的,現場確認時需提供居住證原件或工作單位證明等。
第十八條:在我省定居并符合上述報名條件的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持《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臺灣居民居住證》、外國僑民持《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在西寧市城西區教育考試服務中心報名。
第十九條:所有參加全國統考、單考和免試入學的考生均需經過網上注冊填報信息、現場采集信息并確認、網上繳費(免試生除外)、考區終審四個階段報名方可成功。網上注冊填報信息、繳費在青海省教育考試網“青海省成人高考考生報考平臺”進行,現場采集信息和確認在考生選擇的報名點進行。
第二十條:考生需持二代居民身份證和相關證明材料于9月 1 日至 9 月 5 日到報名點現場采集信息、資格審查、簽字確認,具體要求以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發布的《2024 年成人高考報名及現場確認通告》為準。考生報考前應閱讀成人考試招生工作實施細則,網上報名指南,認真查看招生計劃目錄,了解學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條件,根據公布的招生院校專業目錄和招生條件選擇填報相應科類、層次,選擇招生院校和專業志愿,并認真選擇是否服從調劑學校。
第二十一條:符合照顧政策的考生(享受民族、年齡加分照顧政策除外),須向報名點現場提交照顧加分、免試入學相關證明材料等。對于申請加分、免試等相關照顧政策的考生,考生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應加強資格審查,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應會同相關省級主管單位復審。
第二十二條:考生對網上填報信息和提供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主動配合報名點提供符合報名條件、學校招生章程特殊要求的證明材料。凡因各種原因提供不了相關材料的不予報名通過。網上填報信息和志愿信息經本人確認后,不可更改。考生以無效證件、偽造證件或其他不符合報名條件的證件、證明等獲得報名、考試、入學資格的,或隱瞞欺騙獲得資格的,無論何時發現,一經查實,取消考生的相應資格,違規事實將被如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由此產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考生完成報名點現場采集信息確認后,登錄報考平臺查詢報名點“審核狀態”,初審通過后進行網上繳費,繳費成功查看考區終審狀態。
第二十四條:考生不得委托他人或培訓機構代替報名。任何成人高校、機構或個人不得組織考生跨省報名并參加考試。
第二十五條:考區全面負責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制定報名資格審查流程,對所屬報名點工作人員開展報名資格審查流程、報名條件,尤其是報考醫學門類、學校限定招生范圍、照顧加分、免試等規定的培訓工作。按照“誰主管、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報名資格審查,落實成人高考招生政策。考生現場確認報名表及證明材料由報名點招生考試機構永久保存。免試及加分資料原件由錄取學校存入考生個人檔案。
第二十六條: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按相關規定組織隨機編排考場。考生在考前 5 天登錄青海省教育考試網成人高考考生報考平臺,閱讀《考場規則》等,自行打印準考證,并按要求做好考前準備。
第四章考試
第二十七條:考試科目。(一)高起專文史類、理工類考試科目:語文、數學、英語。(二)高起本考試科目文史類:語文、數學、英語、歷史地理綜合(簡稱史地);理工類: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綜合(簡稱理化)。(三)專升本考試科目專升本考試統考科目均為 3 門:政治、英語和一門專業基礎課。專業基礎課按《專科起點升本科專業與統一考試科目對照表》中招生專業所對應的考試科目執行。(四)成人高校藝術和體育類專業招生必須對考生進行專業加試,其他專業是否加試由各成人高校自行確定。成人高校進行專業加試須在招生簡章中明確有關考試時間、考試辦法等,并提前向社會公布。招生學校加試專業合格考生名單須在學校官網進行公示。11月 20 日前報送省教育招生考試院。
第二十八條:所有統考科目每科試題滿分均為150分;高起本、高起專的統考科目每門考試時間為120 分鐘,專升本每門考試時間為 150 分鐘。各科目(英語科目除外)一律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答題。
第二十九條:考試日期為 10 月19 日、20 日。考生憑有效居民身份證原件、準考證在規定時間內進入考點參加考試。考生要遵守考點安排和《考場規則》,積極主動配合工作人員進行身份驗證工作,自覺抵制違規違法等行為。
第三十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標準化考點建設,完善考試安全保密制度和考試管理制度,制定組考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保證公平、平安考試。成人高校招生統一考試應當按照相關考務規則實施并一律使用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
第三十一條: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負責制訂《成人高考考務工作規定》,各考區嚴格按照考務工作規定和《監考工作實施程序》組織實施考試。
第三十二條:考區負責制定考試工作方案,組織各考點及考務工作人員培訓工作。培訓的內容應包括:職業道德、法律法規、警示案例等方面的教育;安全保密規定、考務管理規定、考試業務及操作規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培訓。
第三十三條:考點主考負責考點考場布置、宣傳、試卷安全、各崗位考試工作人員培訓、安檢、考試實施、違規處理等。安檢工作要覆蓋全部考生和工作人員,對工作失職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問責。
第三十四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省(市、州)派巡考員要按照工作職責對考試實施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協助考區(點)做好考試工作。各級考試綜合平臺巡考員要做好網上巡查工作,對考試實施各環節進行全面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成人高考考試科目全部實行網上評卷,試卷和答題卡分離,各科選擇題、填空題及非選擇題答案全部寫(填涂)在答題卡對應題的規定區域內。答案若寫在試卷上、答題錯位、答題超出規定位置均視作無效。文字部分只能用黑色字跡簽字筆填寫,信息點部分只能用 2B 鉛筆涂寫。考生須認真核對條形碼-11-內容,開考前應在監考教師監督下粘貼在指定位置。
第三十六條:考點對考生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 號)執行;涉嫌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考生如對違規記錄的內容有異議,可在三日內向考區招生考試機構提出書面申訴,逾期視為無異議。省教育招生考試院作出違規處理決定通報的,由考區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向考生送達違規處理決定,并告知考生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享有復核申請的權力。
第三十八條:考區招生考試機構應建立違規考生檔案,全面記錄考生違規過程和處理過程,檔案包括考生作弊材料(含照片、視頻及視頻監控資料)、違規告知書、違規記錄單、違規匯總表、違規處理決定通報等。
第五章 評卷、成績公布和分數線的劃定
第三十九條:評卷、成績公布和分數線的劃定工作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統一組織實施。承擔評卷工作的學校負責評卷人員的選聘、培訓、人員管理、評卷質量和評卷場所安全保密等工作。
第四十條:評卷工作嚴格按照教育部辦公廳《國家教育考試網上評卷管理規范》《國家教育考試網上評卷技術規范》《國家教育考試網上評卷質量監控統計測量規范》(教學廳〔2021〕1號)和《青海省國家教育考試網上評卷暫行實施細則》執行。評卷學校要做好各學科答卷切割方案、試評和評分細則制定、評卷教師管理、檢查評卷質量等工作。
第四十一條:考試成績 11 月下旬通過青海省教育考試網成人高考報名系統通知考生本人。具體公布時間以當次通告為準。考試成績不向社會公布,不對考生查卷。
第四十二條:考生如對考試成績有異議,可在成績公布后3個工作日內,按照《青海省成人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復核暫行辦法》向市州招生考試機構申請成績復核。
第四十三條:錄取控制分數線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根據考生的考試成績和各高校在青招生計劃,分層次、分專業進行分析測算,擬定劃線方案,經教育招生考試專項工作組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高起本、高起專的藝術類專業(除史論、編導類專業外)和體育類專業的最低控制分數線不得低于相應招生類型和考試科類最低控制分數線的70%,藝術類高起本、高起專考生數學成績不計入總分,由招生學校錄取時作為參考;高起專的公安類成人高校的全部專業、醫學(藥學類除外)專業和中央司-13-法警官學院的監獄管理專業,如上線生源不足可適當降低最低控制分數線,但不得低于相應考試科類最低控制分數線的70%。
第六章錄取
第四十五條:錄取工作在中共青海省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教育招生考試專項工作組領導下,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組織實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通過全國成人高校網上錄取系統實行網上錄取。錄取工作 12 月底前結束。
第四十六條: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成立成人高考錄取工作領導小組,錄取過程中的計劃調整、調劑工作方案須經錄取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四十七條:各成人招生院校要充分發揮校內紀檢監察部門的作用,加強自我監督,建立自我約束機制,對錄取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確保錄取公平、公正、公開。
第四十八條:最低錄取分數線確定后,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向各招生院校通知上線生源情況。招生院校根據生源情況提出各專業計劃調整方案和增減招生計劃調整單。
第四十九條:各成人高校和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應按照“學校負責、省考試院監督”的要求實施錄取工作。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報名條件、考試成績達到投檔分數線的考生中,由招生學- 14 -校根據“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的原則,決定考生錄取與否和錄取的專業,同時負責對遺留問題的處理。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在錄取時根據國家招生政策對招生學校錄取名單進行審核,對其錄取工作予以監督,對不符合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予以糾正。
第五十條:錄取時,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應按考生統考科目總成績向招生學校順序投檔。對于有專業課加試的學校,根據加試合格考生名單向招生學校順序投檔。招生學校根據考生參加統考的成績,由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藝術類和體育類專業在考生文化統考成績達到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基礎上,原則上按招生學校的加試專業課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對于農林、水利、地質、礦業、測繪、遠洋運輸、社會福利類所有專業,以及專升本、高起本公安、監獄類專業,如上線生源不足可適當降分向招生學校投檔,降分幅度最大不得超過20 分。
第五十一條:上線考生因學校專業計劃受限無法錄取的,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按考生服從調劑志愿調劑到同類別其他相同或相近的專業錄取。不服從調劑錄取的,不予調劑錄取。對因開班名額不足停止招生而未被報考院校錄取的合格考生,該院校在退檔的同時負責做好考生的解釋說明工作,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統一進行調劑錄取。
第五十二條:考生錄取結果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在青海省教育考試網提供考生本人免費查詢,不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三條:招生學校按錄取新生名單發放《錄取通知書》,《錄取通知書》應當寄送考生本人。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后,應登錄青海省成人高考考生報考平臺查詢自己的錄取結果,防止因虛假招生上當受騙。考生應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十四條:錄取工作結束后,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向教育部報送錄取數據,并向招生學校提供《成人高校統一招生考試錄取名單》,由招生學校永久保存。招生學校通過全國成人高校網上錄取院校子系統下載打印《考生信息表》,建立考生學籍檔案。
第七章 照顧政策
第五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可申請免試入學。(一)“全國勞動模范”“全國先進工作者”稱號,“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經本人申請并出具相關證書或證明,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審核,招生學校同意后,可免試入學。(二)奧運會、世界杯賽和世界錦標賽的奧運會項目前八名獲得者,非奧運會項目前六名獲得者;亞運會、亞洲杯賽和亞洲錦標賽的奧運會項目前六名獲得者、非奧運會項目前三名獲得者;全運會、全國錦標賽和全國冠軍賽的奧運會項目前三名獲得者、非奧運會項目冠軍獲得者。上述運動員經本人申請并出具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審核的《優秀運動員申請免試進入成人高校學習推薦表》(國家體育總局監制),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審核,招生學校同意后,可免試入學。(三)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三支一扶(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等項目服務期滿并考核合格的普通高職(專科)畢業生,憑身份證、普通高職(專科)畢業證、相關項目考核合格證,可申請免試就讀省內成人高校專升本。其中“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包含“大學生志愿服務青南計劃”和“基層社會管理服務青年志愿者專項行動”。(四)符合專升本報考條件的退役軍人(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自主擇業軍轉干部、復員干部),憑身份證、退役證(義務兵/士官退出現役證、軍官轉業證書、軍官復員證書)及符合相應報考條件的學歷證書,可申請免試就讀省內成人高校專升本。
第五十六條:運動健將和武術項目武英級運動員稱號獲得者(須經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審核并出具運動成績證明),在考生考試成績基礎上增加 50 分投檔(一級運動員稱號獲得者為30分),是否錄取由招生學校確定。
第五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在考生考試成績基-17-礎上增加 20 分投檔,是否錄取由招生學校確定。(一)地級以上(含)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及各省(區、市)廳、局系統,國家特大型企業授予的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及科技進步(成果)獎獲得者;(二)獲得省級工、青、婦等組織授予“五一勞動獎章”“新長征突擊手”“三八紅旗手”稱號者;(三)解放軍、武警部隊、公安干警榮立個人三等功以上者;(四)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臺灣省籍考生;(五)國防科技工業三線企業單位(位于地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獲得企業表彰的先進生產(工作)者;(六)烈士子女、烈士配偶;(七)少數民族考生;(八)年滿 25 周歲以上人員(當次招生考試下一年度3月1 日前)。
第五十八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在考生考試成績基礎上增加 10 分投檔,是否錄取由招生學校確定。
第五十九條:符合兩項以上照顧政策的考生,只取其中加分幅度最大的一項,其照顧分數不得累計。
第六十條:符合上述照顧政策的考生,必須現場審核相應的原始證件及復印件。
第八章 信息公開公示
第六十一條:建立分級負責、規范有效的省、地、高校等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準確、公開程序規范、內容發布及時。
第六十二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成人高校應按照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相關信息。
第六十三條:省、市州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應按照職責分工,對享受政策加分照顧、免試入學的考生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有關單位應于錄取前在各自門戶網站進行信息公示,并保持公示半年。
第六十四條:省、市州招生考試機構和成人高校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章 新生入學復查
第六十五條:新生入學注冊期間,招生學校要對已報到新生信息進行全面復查。對新生報到所需錄取通知書、身份證、加分照顧和免試入學資格證明等材料與錄取新生名冊、電子檔案逐一進行比對核查,并通過“人證識別”等技術嚴防冒名頂替。對其中不符合條件或弄虛作假、違紀舞弊者,應按照相關規定取消其入學資格,記入《考生考試誠信檔案》;對不能通過學籍電子注冊的專升本新生,必須對考生報名時的最后學歷進行復核,不能提供經教育部審定核準的國民教育系列高等學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頒發的專科畢業證書、本科結業證書或以上證書的人員,由招生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并報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備案。
第十章 招生經費
第六十六條:根據青發改物價〔2004〕414 號規定,成人高校招生考試報名時須繳 25 元/科次報名考試費(由考生本人自理)。
第六十七條:根據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對省考試管理中心招生考試服務中心網上運行維護等收費標準的批復》(青發改收費〔2006〕533 號)文件規定,在我省招生的外省高校須繳納網上運行維護費,標準為65 元/人。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八條:對違反考試招生有關規定的考生及工作人員,依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 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本細則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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