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練習題及答案7


2020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練習題及答案7
選擇題
1.李某是一公司的業務員,某日李某發現公司所需一批貨物,通知并征求公司經理是否購買的意見,因公司經理與李某不和,明確表示不同意。但是李某還是以公司的名義簽訂了買賣合同,李某的行為應屬于__D____
A.無代理權的無效民事行為
B.為公司利益進行的無因管理行為
C.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D.對公司實施的侵權行為
本題考查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的知識點。
李某的行為屬于不具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行為。依據《合同法》規定此類行為屬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2.不得作為抵押標的物的是 __D__ 。
A.土地使用權
B.廠房
C.運輸工具
D.宅基地
3.甲不慎落水,乙奮力搶救,搶救過程中致甲面部受傷,同時乙丟失手機一部。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__D__ 。
A.乙應該賠償甲面部受傷的損失,甲不應賠償乙丟失手機的損失
B.乙應該賠償甲面部受傷的損失,甲應賠償乙丟失手機的損失
C.乙不應該賠償甲面部受傷的損失,甲不應賠償乙丟失手機的損失
D.乙不應該賠償甲面部受傷的損失,甲應賠償乙丟失手機的損失
4.所有權人可以在所有物上設定抵押權,且抵押權一旦消滅,物上的所有權即自動恢復圓滿狀態。這體現了所有權的____A__。
A.歸一性
B.整體性
C.全面性
D.排他性
5.人身權不具有財產內容,所以__D____。
A.人身權損害不能用金錢賠償
B.任何一項人身權都不得有償轉讓
C.對人身權造成損害不會影響主體的財產利益
D.侵害人身權的民事責任不以損害賠償為原則
本題考查對人身權內容和損害救濟的方式的理解,人身權的損害救濟包括財產性和非財產性兩種,救濟方式與財產權的救濟不同,財產權的救濟以損害賠償為原則,人身權則以“慰撫”為原則,故應當選擇D。
6.下列合同中,合同一方在合同終止后有返還原物義務的是____B__。
A.買賣合同
B.租賃合同
C.贈與合同
D.委托合同
根據合同的性質,租賃合同終止后,承租人必然負有原物返還的義務。
7.下列選項中,不能作為保證人的是 B
A.某公司財務部主任
B.某實驗中學
C.某建材公司
D.某信托投資公司
8.民法在空間上的適用范圍是指 __A__
A.民法在我國領土、領海、領空的效力
B.民法在時間上的效力
C.民法對哪些人有約束力
D.民法效力的范圍
考點是民法空間適用范圍。民法在空間上的適用范圍是指民法在我國領土、領海、領空的效力。所以,選A項,排除B、C、D三項。
9.下列不屬于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的是 ___D_
A.設立財產代管人
B.代管人管理失蹤人的財產
C.代為履行財產義務
D.其財產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D項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0.甲公司通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乙廠使用其“嘩嘩嘩”飲料注冊商標。對于乙廠生產銷售“嘩嘩嘩”飲料的質量事宜,下列甲公司的做法,錯誤的是 D
A.如果不合格,甲公司有權禁止乙廠繼續使用該商標
B.甲公司有義務進行監督
C.甲公司有權派人進行抽樣檢查
D.甲公司不必過問,由乙廠自行負責
11.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訂立口頭遺囑,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訂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___A___。
A.無效
B.繼續有效
C.部分有效
D.由遺囑人自己決定是否有效
本題考查對口頭遺囑效力的理解,題目內容實際上是《繼承法》的規定,在思路上要清醒地認識口頭遺囑只是緊急情況下的產物,緊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完全可以另立遺囑,因此,法律上規定緊急情況消除后口頭遺囑無效,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
12.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 __B__ 。
A.法定代理人死亡
B.撤訴
C.不可抗力
D.行為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13.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返還的利益為 _B___
A.原物
B.原物及原物所生孳息
C.債權人所受全部損失
D.不當得利人所得全部利益
考點是不當得利。根據《民通意見》第131條,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本題B項符合題意,A、C、D三項于法無據。
14.下列各項中,屬民法意義上的物的是 __D__ 。
A.天上的星星
B.陽光
C.雨露
D.電力
15.一般侵權適用___C___
A.過錯推定原則
B.無過錯責任原則
C.過錯責任原則
D. 公平責任原則
簡答題
1.簡述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
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因對方的威脅強迫,陷入恐懼而作出不真實意思表示的民事行為。它具有以下要件:
(1)須有脅迫行為存在。脅迫是不正當地預告危害,以使對方陷入恐懼的行為。
(2)須有脅迫的故意。脅迫人的故意包括兩個方面:第一,須有脅迫相對人使之產生恐懼的故意;第二,須有使相對人因恐懼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即脅迫的目的在于使相對人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
(3)須預告危害屬于不正當。所謂不正當,即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道德準則。違法當然屬于不正當,但不正當卻不一定都違法。因為它干涉了相對人是否簽訂合同的意思自由。
(4)須因受到脅迫而產生恐懼。如果脅迫人雖然施加脅迫,但被脅迫人并不因此產生恐懼;或雖有恐懼,但恐懼并不是因脅迫而生,就不能構成受脅迫而實施的無效民事行為。
(5)須因恐懼作出意思表示。即脅迫人的意思表示與其恐懼須有因果聯系,而且,其意思表示又須迎合脅迫人的意思作出。
2.簡述我國侵權損害賠償的概念和原則。
侵權損害賠償是因侵權行為人侵害他人財產或人身權而承擔的賠償責任。侵權損害賠償的原則有以下三種:
(1)全部賠償的原則。
(2)金錢賠償的原則。
(3)考慮加害人經濟狀況的原則。
3.簡述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概念:善意取得是指動產由無權處分的占有人轉讓給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時,該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該動產所有權或他物權的制度,又稱即時取得。
(2)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善意取得的標的必須是法律允許自由流通的動產;
第二,善意第三人必須是有償取得對動產的占有;
第三,善意第三人須自無處分權人處取得占有;
第四,第三人必須是公然和善意取得占有。所謂公然,即非隱秘;所謂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且不可能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轉讓;
第五,非法轉讓人的占有須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
論述題
1.論善意取得制度。
(1)善意取得的含義。善意取得是指在原物由占有人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即不知道占有人為非法轉讓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時,由該善意第三人取得原物所有權的制度。
(2)善意取得的制度價值。善意取得制度的功能在于保護交易的安全。實質上,就是犧牲原權利人的利益來保護善意交易人的利益。對于交易中善意的受讓人,承認其在取得財產占有的同時也就取得了財產的所有權;即使該財產的出讓人為非所有人,財產的原權利人也不能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而只能向出讓人請求損害賠償。
(3)善意取得的性質。對于善意取得在法律上的性質究竟是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是原始取得,即善意取得人并非基于原權利人的權利而取得所有權,而是直接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因此當然為原始取得。另一種觀點認為是繼受取得,因為善意取得效力的發生是基于讓與行為。前一種觀點為通說。
(4)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具體來講一般包括:善意取得的標的必須是法律允許自由流通的動產;善意第三人必須是有償取得動產的占有;善意第三人須自無處分權人處取得占有;第三人必須是公然和善意取得占有;非法轉讓人的占有須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
(5)關于善意取得的理論。善意第三人為何能夠從無所有權的出讓人處取得所有權?對此有種種解說。如取得時效說、權利外像說、法律賦權說、占有效力說、法律特別規定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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