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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
第一條 國家對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且從事工程造價相關工作的人員,經注冊方可以注冊造價工程師名義從事工程造價工作。
第二條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注冊的組織實施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照職責分工,制定相應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注冊管理辦法并監督執行。
第三條 準予注冊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注冊證(二級)》(或電子證書)。
第四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時應持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樣式以及注冊證書編號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統一制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及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注冊證書的制作和發放;執業印章由注冊造價工程師按照統一規定自行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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