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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消防工程職稱評價標準:《西藏自治區建設工程系列職稱評價標準》發布

2025-09-25 17: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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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4日,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了《西藏自治區建設工程系列職稱評價標準》,涉及到建筑消防工程職稱評價標準等內容,請您注意查看。

1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建設工程系列職稱評價標準》的通知

2025年9月24日,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了《西藏自治區建設工程系列職稱評價標準》,涉及到建筑消防工程職稱評價標準等內容,請您注意查看。

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建設工程系列職稱評價標準》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中)直有關單位:

為持續優化我區建設工程系列職稱人才評價體系建設,切實推動職稱評審工作提質增效,現將《西藏自治區建設工程系列職稱評價標準》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附件:《西藏自治區建設工程系列職稱評價標準》

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9月24日

2西藏自治區建設工程系列職稱評價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西藏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藏黨辦發〔2018〕19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職稱評審工作,落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要求,科學遵循西藏經濟高質量發展規律和專業技術人才成長規律,客觀、科學、公正評價我區建設工程系列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聚焦“四件大事”“四個走在前列”戰略目標,緊緊圍繞自治區重大科研項目、重大工程項目、重點學科、重點科研基地建設和九大產業發展技術攻關需要培養新時代專業技術人才。結合我區行業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全區各級住房建設領域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注冊地為我區范圍內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管理和技術服務等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審工作。

離退休人員、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

第三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專業技術人員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享有同等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的權利,任何評審機構不得拒絕符合申報條件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職稱評審,評審程序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建設工程系列職稱級別設初級職稱(分設員級和助理級)、中級職稱、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各層級職稱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員級對應十三級,助理級對應十一至十二級,中級對應八至十級,高級對應五至七級,正高級對應一至四級。

第五條 建設工程系列設置施工類、勘察設計類、管理服務類三個專業類別。

施工類專業包括:房屋建筑、給排水、電氣及智能化、建筑裝修裝飾、市政道路與橋隧、風景園林、環境衛生工程、建筑消防工程、暖通空調、機械設備安裝、燃氣工程等。

勘察設計類專業包括:建筑學、建筑結構、給排水、電氣及智能化、建筑裝修裝飾、市政道路與橋隧、風景園林、環境衛生工程、建筑消防工程、暖通空調、燃氣工程、工程測量、巖土工程、城鄉規劃等。

管理服務類專業包括: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工程檢測、建筑材料、建筑工程信息化、科技管理等。

以上專業設置可根據建設工程行業發展和工作實際需要進行合理調整。

第六條 評審通過材料評審、個人述職、面試答辯、業績展示等評價方式,采用量化計分綜合評審的方式擇優選拔,實行百分制,標準分60分,低于標準分不予通過,按照得分高低結合通過率確定評審通過人員。正高級工程師、高級工程師職稱評審通過率一般不超過80%,工程師職稱評審通過率一般不超過90%。

按照國家和西藏自治區有關規定,民營企業、“定向評價、定向使用”、援藏專業技術人員單獨評審、單獨劃定通過率。

民營企業專業技術人員正高級工程師、高級工程師職稱評審通過率一般不超過80%,工程師職稱評審通過率一般不超過90%。

在艱苦邊遠地區、基層一線和邊境縣工作,并通過“定向評價、定向使用”的方式參加職稱評審的專業技術人員正高級工程師通過率一般不超過90%,高級工程師、工程師、助理工程師職稱不設置通過率,評審量化得分不得低于標準分。

第七條 申報人員應當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評審。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可破格申報。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八條 符合各層級職稱認定條件的,不受繼續教育、考試條件、技術成果、工作業績限制,直接認定其具備相應層級的職稱,不再進行評審。申報人員所在單位通過民主測評、談話、單位公示,考察其在單位工作的品德、能力和業績水平,出具考察結果后,報具備建設工程系列職稱評審權限的單位(部門)認定相應層級和專業的任職資格,并核發證書。

第九條 技術員認定條件

(一)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建設工程相應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可認定相應專業技術員職稱。

(二)具備大學專科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級工班畢業、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或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級工班畢業,在建設工程技術崗位從事相應專業技術工作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可認定相應專業技術員職稱。

第十條 助理工程師認定條件

(一)具備碩士或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相應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可認定相應專業助理工程師職稱。

(二)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在建設工程技術崗位從事相應專業技術工作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可認定相應專業助理工程師職稱。

第十一條 工程師認定條件

(一)具備博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相應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可認定相應專業工程師職稱。

(二)具備碩士學位,在艱苦邊遠地區、基層一線和邊境縣從事建設工程相應專業技術工作,通過“定向評價、定向使用”的方式參加職稱評審的專業技術人員,工作試用期滿考察合格后,即可認定相應專業的工程師職稱。

第十二條 高級工程師認定條件

具備博士學位,在艱苦邊遠地區、基層一線和邊境縣從事建設工程相應專業技術工作,通過“定向評價、定向使用”的方式參加職稱評審的專業技術人員,工作試用期滿考察合格后,即可認定相應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三條 政治品德條件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熱愛祖國,旗幟鮮明反對分裂,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

第十四條 考試條件

通過西藏自治區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政治考試,成績合格并在有效期內,或者符合職稱政治免試條件并按我區有關規定完成考核。

第十五條 年度考核條件

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報職稱等級要求的資歷年限。

第十六條 繼續教育條件

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應不少于90學時,其中,專業科目不少于60學時,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學時。繼續教育年限不少于申報職稱等級要求的資歷年限,申報初級職稱對繼續教育不作要求。每有1年學時達不到要求,順延1年申報。

第十七條 申報各層級職稱除必須達到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規定外,應同時具備相應的評審條件。

(一)申報助理工程師應具備以下評審條件

1.學歷資歷

(1)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級工班畢業,聘任相應專業技術員職務后,從事相應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2)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或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級工班畢業,聘任相應專業技術員職務后,從事相應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2.能力要求

(1)申報助理工程師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2)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實際能力,能處理本專業范圍內一般性技術難題。

(3)具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3.業績技術成果

在任職期間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編制1項及以上科研項目課題;

(2)參與1項工程項目建設;

(3)參與發表1篇專業論文;

(4)參與撰寫1部公開出版有國家統一書號的工程類學術專著;

(5)參與編寫(發明)1項標準、施工工法或專利;

(6)參與1項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開發、研究、推廣和應用工作;

(7)參與撰寫,解決技術問題的工作總結、技術報告、課題報告等(需專業評審委員會評議認可)。

(二)申報工程師應具備以下評審條件

1.學歷資歷

(1)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聘任相應專業助理工程師職務后,從事相應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或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聘任相應專業助理工程師職務后,從事相應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級工班畢業,聘任相應專業助理工程師職務后,從事相應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4)具備中專學歷,聘任相應專業助理工程師職務后,在我區艱苦邊遠地區、基層一線和邊境縣從事相應專業技術工作滿7年,通過“定向評價、定向使用”的方式參加職稱評審。

2.能力要求

(1)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

(2)具有獨立承擔較復雜工程項目的工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范圍內較復雜的工程問題。具有一定的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撰寫為解決復雜技術問題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

(3)具有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3.業績成果

在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地(市)級及以上科學技術獎;

(2)參與完成1項地(市)級及以上科研課題并取得一定的社會影響和經濟效益;

(3)參與編制過國家、行業或省(部)級標準或施工工法并已公布實施;

(4)從事施工類的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完成1項中型或2項小型建設工程項目;

從事勘察設計類的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完成1項中型或2項小型建設工程項目;

從事管理服務類的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完成2項中型或4項小型建設工程項目;

(5)參與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開發研究或推廣應用,并取得一定經濟效益。

4.技術成果

在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完成1項發明專利、實用發明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并取得一定的社會影響和經濟效益;

(2)在專業學術期刊上參與發表1篇及以上具有行業代表性的論文;

(3)參與撰寫公開出版有國家統一書號的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

(4)參與編制1項課題項目報告,調研、設計、數據等內容齊全、準確;

(5)未發表論文或未出版著作的,可提供本人撰寫,解決技術問題的項目報告、課題報告等代替(需專業評審委員會評議認可)。

(三)申報高級工程師應具備以下評審條件

1.學歷資歷

(1)具備博士學位,聘任相應專業工程師職務后從事相應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學院全日制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或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聘任相應專業工程師職務后,從事相應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3)具備大專學歷或技工學院全日制高級工班畢業,聘任相應專業工程師職務后,從事相應專業技術工作滿7年。

2.能力要求

(1)系統掌握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練運用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在相關領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獨立主持和建設重大工程項目,能夠解決復雜工程問題,取得較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3.業績成果

在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省(部)級及以上科學技術獎1項;或地(市)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及以上1項;

(2)作為主持(排名前5名)完成1項省(部)級及以上科研課題,受到同行專家認可;或作為技術骨干(排名前10名)完成2項省(部)級及以上科研課題,受到同行專家認可;或作為主持(排名前5名)完成2項地(市)科研課題,受到同行專家認可;

(3)作為主持(排名前5名)編制完成1項省(部)級及以上標準或施工工法并已公布實施;或作為主持(排名前3名)編制完成2項地(市)級及以上標準或施工工法并已公布實施;

(4)從事施工類的專業技術人員,作為主持或技術骨干完成1項大型,或2項中型或5項小型工程項目,且參與過大型或中型工程項目;

從事勘察設計類的專業技術人員,作為主持或技術骨干完成2項大型,或4項中型或6項小型工程項目,且參與過大型或中型工程項目;

從事管理服務類的專業技術人員,作為主持或技術骨干完成2項大型,或5項中型或8項小型工程項目,且參與過大型或中型工程項目;

(5)作為技術骨干(排名前10名)研究開發或推廣應用1項及以上具有區內領先水平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經國家權威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認證,取得較高的社會影響和經濟效益。

4.技術成果

在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持(排名前5位)完成1項及以上國家授權的發明專利,并取得較高經濟和社會效益;

(2)在專業學術期刊上作為獨立或第一作者、通訊作者公開發表1篇及以上或合作發表(排名前3名)2篇及以上具有行業代表性的論文;

(3)撰寫公開出版有國家統一書號的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及以上,本人撰寫1萬字以上;

(4)未發表論文或未出版著作的,可提供1篇本人獨立撰寫,解決復雜技術問題的項目報告、課題報告等代替(需專業評審委員會評議認可)。

(四)申報正高級工程師應具備以下評審條件

1.學歷資歷

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技師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聘任相應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相應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2.能力要求

(1)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或科學實踐能力強,全面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和關鍵技術突破,或在相關領域取得創新研究成果,推動了本專業發展。

(2)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主持完成本專業領域重大項目,能夠解決重大技術問題或掌握關鍵核心技術,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發揮了較強的引領和示范作用。

(4)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貢獻,能夠有效指導高級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3.業績成果

在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國家級科學技術獎1項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及以上1項;

(2)主持完成1項國家級科研課題或2項省(部)級科研課題;

(3)作為主持(排名前10名)編制完成1項國家級標準或施工工法;或作為主持(排名前5名)編制完成2項省(部)級標準或施工工法;或作為第一起草人編制完成1項省(部)級標準或施工工法,并已公布實施;

(4)從事施工類的專業技術人員,作為主持完成2項大型,或4項中型工程項目,且參與過大型工程項目;

從事勘察設計類的專業技術人員,作為主持完成3項大型,或6項中型工程項目,且參與過大型工程項目;

從事管理服務類的專業技術人員,作為主持完成4項大型,或8項中型工程項目,且參與過大型工程項目;

(5)作為主持(排名前5名)研究開發或推廣應用1項及以上具有國內外領先水平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經國家權威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認證,取得顯著的社會影響和經濟效益。

4.技術成果

在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持(排名前3名)獲得1項發明專利,并取得顯著的社會影響和經濟效益;

(2)在核心期刊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通訊作者公開發表1篇及以上或合作發表(排名前3名)2篇具有行業代表性的論文;

(4)在專業學術期刊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通訊作者公開發表論文2篇或合作發表論文(排名前3名)3篇具有行業代表性的論文;

(3)獨撰或以第一作者公開出版有國家統一書號的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本人撰寫3萬字以上;

(5)未發表論文或未出版著作的,可提供2篇本人獨立撰寫,解決復雜技術問題的項目報告、課題報告等代替(需行業主管部門或專業評審委員會評議認可)。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實行全員答辯。

第十九條 不得申報或延遲申報情形

(一)信念動搖、立場模糊、在思想和行動上不能自覺與黨中央和區黨委保持高度一致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申報。

(二)違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令第18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1號)有關規定,受到處分(處理),處分(處理)期未滿的不得申報。

(三)違反《西藏自治區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辦法》(藏人社發〔2018〕185號),違背誠信承諾、存在弄虛作假等違紀違規行為的,取消當年申報資格,且從次年起3個年度不得申報。

(四)被立案審查尚未作出審查結論的,不得申報。

(五)在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或生產經營等活動中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或發現重大質量安全隱患問題,受到相關部門處罰的責任人,在處罰期間不得申報。

(六)被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記錄違法違規行為的,在處理期(影響期)內的不得申報。

(七)申報時規定任職年限的年度考核每出現1次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遲1年申報。

(八)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其他不得申報或延遲申報的情形。

第四章 破格申報條件

第二十條 從事建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專業技術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不受學歷、資歷、繼續教育、考試條件、業績技術成果和職稱層級限制,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副高級職稱專家書面推薦,破格申報本專業工程師職稱:

(一)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發明獎、科技進步獎;

(二)獲得國家授權的發明專利1項,并取得一定社會影響和經濟效益;

(三)完成省(部)級施工工法1項或標準1項,并已頒布實施;

(四)完成1項及以上省(部)級科研課題;

(五)研究開發或推廣應用1項具有自治區內領先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經國家權威部門或省(部)級行業主管部門認證,取得較大的社會影響和經濟效益。

第二十一條 從事建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專業技術人員,符合下列條件1-4條款之一的可不受學歷、資歷、繼續教育、考試條件、業績技術成果和職稱層級限制,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職稱專家書面推薦,破格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符合下列條件5-6條款之一的可提前1年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職稱專家書面推薦,破格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

(一)獲得省(部)級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三等獎及以上(排名前5位);

(二)獲得省級人民政府認定的高技能領軍人才;

(三)獲得省級政府特殊津貼的高技能人才;

(四)獨立或作為第一發明人取得國家授權的發明專利1項,并取得較大社會影響和經濟效益;或合作(排名前5位)取得國家授權的發明專利2項,并取得較大社會影響和經濟效益;

(五)主持完成的項目獲得西藏自治區“雪蓮杯”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雪蓮杯”優質工程獎;

(六)主持完成的項目獲得西藏自治區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

第二十二條 從事建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專業技術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不受學歷、資歷、繼續教育、考試條件、業績技術成果和職稱層級限制,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職稱專家書面推薦,破格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稱:

(一)獲得國家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及以上;

(二)獲得省(部)級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一等獎(排名前3名);

(三)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榮譽;

(四)擔任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領辦人;

(五)獲得國家級政府特殊津貼的高技能人才;

(六)獨立或作為第一發明人取得國家授權的發明專利2項,并取得顯著社會影響和經濟效益。

第二十三條 民營企業專業技術人員對年度考核不作要求,由單位出具政治品德考核意見。

第二十四條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相關規定,獲得建設工程類專業碩士以上(含碩士)學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相應專業職稱評審時可減少1個任職年限。

第二十五條 根據《西藏自治區關于加強基層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辦法(試行)》(藏人社發〔2019〕45號)《關于健全完善我區“定向評價、定向使用”職稱評聘政策相關事宜的通知》(藏人社發〔2022〕80號)相關規定,“雙定”人員參加職稱評審時:

(一)對初任職稱繼續教育不作要求。

(二)申報各層級職稱時可減少1個任職年限。

(三)邊境縣專業技術人員在規定的評審條件下,可再降低1個學歷層次、任職年限減少1年參加定向評審。

(四)申報各層級職稱時對業績成果和技術成果數量在相應要求的基礎上減少1項(要求1項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根據《西藏自治區黨委組織部 西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援藏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藏人社發〔2019〕92號)相關規定,援藏1年及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職稱評審時:

(一)對繼續教育學時不作要求。

(二)對受援地的職稱政治考試不作要求。

(三)重點評價履職盡責情況,注重考察援藏期間工作業績、實際貢獻、援藏成果和受援地相關人才的培養情況。對論文、科研成果不做硬性要求,工作總結、技術報告、課題報告、技術推廣總結等可替代論文要求。

第二十七條 破格申報職稱的須按規定程序和破格條件提出評審申請,根據行政管理權限和職稱評審管理權限,報相應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審核同意后,由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

國家和我區有其他相關職稱申報評審破格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評審服務

第二十八條 經組織批準參加脫產學習、業務培訓、承擔駐村工作任務的專業技術人員,進修期滿取得相應證書、結業證明或考核合格者,聘任期限連續計算。

第二十九條 取得高、中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服務期不滿3年的,一般不得申請提前退休。對已辦理退休、退職、離崗休養手續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再評審職稱。

第三十條 援藏專業技術人員在藏評審職稱,需經派出單位審核同意后,由受援單位進行推薦。

第三十一條 對調藏專業技術人才、引進專業技術人才原有職稱資格予以認可,用人單位可根據崗位要求擇優聘任。

第三十二條 軍隊轉業專業技術人員、港澳臺專業技術人員、外籍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申報評審辦法,按照西藏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西藏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通過“定向評價、定向使用”取得初、中、高級職稱的基層專業技術人員,按照聘任年限須在基層服務滿5年。因工作崗位調整或調離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專業技術人員因工作崗位變動需參加轉系列(專業)評審時,須在新工作崗位工作滿1年以上,經考核合格方可轉評,按新系列(專業)的要求參加同一級別的職稱評審;轉評新系列(專業)滿1年后,符合相應職稱申報條件的,可按規定申報新系列(專業)高一級職稱評審。任職資格年限與轉評前后實際受聘擔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工作的年限累計計算。

第三十六條 打通行業內技能人才參加職稱評審通道。獲得高級工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技術技能工作滿2年,符合申報條件,可申報評審相應專業助理工程師;獲得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技術技能工作滿3年,符合申報條件,可申報評審相應專業工程師;獲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技術技能工作滿4年,符合申報條件,可申報評審相應專業高級工程師。

第三十七條 取得一級建造師、一級造價工程師、一級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一級和未分級設置)、注冊城鄉規劃師、監理工程師、注冊安全工程師(建筑施工安全)、注冊測繪師、注冊消防工程師和工程咨詢(投資)等職(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即可認定其具備建設工程系列相應專業的工程師職稱,并可作為申報晉升建設工程系列相應專業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取得二級建造師、二級造價工程師、二級注冊建筑師和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等職(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即可認定其具備建設工程系列相應專業的助理工程師職稱,并可作為申報晉升建設工程系列相應專業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第三十八條 取得的職(執)業資格證書可作為單位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不需辦理確認手續或換發職稱資格證書。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在本單位結構比例內,按照相應專業崗位任職條件、聘任程序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通過競聘上崗的方式擇優聘任。符合晉升高一級職稱條件的,按要求進行申報,其任職起算時間按國家、西藏自治區現有關政策執行。

第三十九條 從區外流動到我區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已取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可通過考察重新確認資格。考察確認方式:由申報人員所在單位核實原資格證書真偽,通過民主測評、談話、單位公示,考察其在單位工作的品德、能力和業績水平,出具考察結果后,報具備建設工程系列職稱評審權限的單位(部門)確認相應層級和專業的任職資格,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年限可累計計算。

第六章 申報材料

第四十條 申報人員須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申報材料。申報材料經單位初審后,報相應職稱評審委員會。申報須提供任現職以來以下材料:

(一)《個人申報誠信承諾書》。

(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表》。

(三)委托評審函。

(四)用人單位政工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出具的政治品行和廉政情況考核意見、單位推薦意見及公示結果。(公示內容包括申報人員的學歷資歷等基本情況、技術成果和工作業績等)。

(五)年度考核表。

(六)本人學歷證書(畢業證、學位證原件和復印件或學信網《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聘任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七)有效期內的職稱政治考試合格成績或政治免考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八)繼續教育合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九)代表論文、專著相關頁,論文檢索證明材料,科研課題(項目)任務書、驗收證明材料,以及專利、獲獎成果材料等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十)佐證能力水平和業績貢獻的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十一)有關職(執)業資格證書。

(十二)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十三)破格申報相關材料(破格申報職稱人員提供)。

第四十一條 申報材料必須完備、詳實、規范。用人單位審核申報材料原件后,須在申報材料復印件上簽署審核意見(“已審核,與原件一致”)、審核人姓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否則一律視為無效材料,不予認可。違反政策規定、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嚴格按照《西藏自治區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辦法》(藏人社發〔2018〕185號)相關規定對申報人員及相關責任人進行相應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標準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標準不一致的,以本標準為準。各地(市)、區直有關單位具備評審權限的可直接使用,或制定不低于國家標準和本標準的評價標準,并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標準未盡事宜按國家和西藏自治區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標準由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西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3附件

附件下載地址:https://zjt.xizang.gov.cn/xwzx/tzgg/202509/t20250924_501415.html:

1.西藏自治區建設工程系列職稱評審量化計分表

2.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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